“我拿到入职通知了,
这周五就去上班!”
对于劳动者而言
收到入职通知
是一件高兴的事情
但在正式入职前
还应该深入了解
以下五大功课
建议您入职前就做好
/ 01 /
就业前,劳动者如何了解应聘岗位的相关职业病危害,且确定自己能从事应聘岗位?
▍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必须把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采取的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向劳动者交代清楚,尤其应注意当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要再次交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判断是否适合从事所应聘的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02 /
就业后,如何认识你身边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判断其设置是否有效?是否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
根据张贴在公告栏上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你可以判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是否有效。如果化学毒物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噪声≥85 dB(A)职业病防护设施无效,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03 /
认识你身边的警示标识
▍根据工作场所张贴的警示标识,你可以判断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且要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59—2003),警示标识分禁止标识、指令标识、警告标识、提示标识。颜色分为红色、蓝色、黄色、绿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04 /
一旦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应该怎么做?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后,应根据事先工厂公告栏公布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应急演练方案进行正确的操作。
✔ 迅速脱离现场。事件发生后,应迅速通知污染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转移至毒害源上风向或空气新鲜的安全区域。
✔ 防止毒物继续吸收。尽快清除未被吸收的毒物。
✔ 尽快排除已吸入体内的毒物。吸入中毒者,应立即送到空气新鲜处,安静休息,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给予吸氧,促进毒物从呼吸道排出;口服中毒者应尽早进行催吐。
✔ 尽快求助。发现中毒者后,第一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必要时拨打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05 /
劳动者发现自己患有疑似职业病,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来源 |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供稿 | 职业卫生科
一审 | 与 乐
二审 | 詹文青
三审 | 张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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